(1)審計發現部分項目違反招投標和建設資金使用規定,具體違規情況如下:
壹是施工單位指定分包,施工單位違法分包。
二是少數地方領導利用職權幹預工程招投標,謀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三是工程招投標、評標存在幕後交易。
(2)審計發現,壹些地方政府和項目建設單位違法征用土地,長期截留、挪用和拖欠農民征地補償款,損害農民利益。部分項目建成後,未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難以按期還清貸款。
審計發現,村、街道征地補償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是:
壹是建設管理體制尚未理順,改革滯後於發展。
二是問責機制不到位。
第三,壹些地方政府誇大了預期效益,可能會建設超出當地財力的項目,導致建設期間資金可用率低。
審計發現村、街道征地補償款仍然存在的,提出審計建議並整改。有關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應成立專門機構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具體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壹)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強化公路建設市場管理。
(二)加強對審計發現的征地問題的整改。按照規定,將支付給當地農民征地補償款,其余用於土地復墾和征地補償。
(3)深化公路建設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革。加強公路收費政策研究,提高公路項目管理和決策水平,逐步探索建立公路可持續發展的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