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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

1,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

2.調解過程是在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完成的;

3.調解結束後,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書可以簽字蓋章生效。

調解協議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基本情況;

2、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和當事人的責任;

3.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調解協議的內容:

1,索賠。訴訟請求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也應當在調解書中寫明。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陳述第三人的意見和理由;

2.案件的事實。案件事實是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發生、發展的全過程,是雙方爭議的事實;

3.調解結果。調解結果是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綜上所述,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壹種文件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糾紛有很多種分類,壹般以案由為依據。如:離婚糾紛、合夥糾紛、相鄰糾紛、經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等。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

法律依據: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決方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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