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我國生產黨的各級機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政協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級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及其公務員。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指行政機關以委托、派遣等方式任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第十五條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進行監察:
(壹)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務院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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