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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公司撤銷的案件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被依法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關閉,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導致死者無剩余財產清償債務或者剩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條在公司清算依法完成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以公司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清算組負責人應當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執行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司已經清算註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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