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是壹男壹女自願結合建立夫妻關系並依法登記的行為;
2.同性之間的婚姻不符合婚姻的法律定義,不能得到承認和保護;
3、同性夫妻關系,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進行婚姻登記;
4.同性伴侶的財產、繼承等法律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處理復雜,通常需要通過民事協議約定。
婚姻的歷史和文化意義;
1,象征家庭的開始和社會責任的承擔;
2.個人成長的重要階段和成熟的標誌;
3.促進社會穩定,通過法律形式確認伴侶關系;
4.傳承文化和價值觀,通過婚禮儀式展現民族和地域特色。
綜上所述,由於《民法典》規定婚姻是壹男壹女自願結合並依法登記,同性夫妻無法取得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因此缺乏法律權利和義務,在財產、繼承等法律事務上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