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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設立了哪些監督法律實施的機構?

唐朝沿襲隋制,皇帝以下有大理寺、刑部、禦史臺三個司法機構。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清和邵青為副主事,行使中央司法權,審理100多名中央官員和北師大的案件。任何逃犯案件的判決,都要送刑部審查;死刑案件必須報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有權對刑部移送的死刑和疑難案件進行再審。

(2)懲罰

唐代尚書、侍郎為主官、副官,刑部下設都督、比比、司門四科。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有權審查中央和地方上報的案件,有權受理犯人上訴的案件。

(3)玉石臺

禦史臺,以禦史臺大夫、禦史中丞為正副職,由臺、甸子、察院組成。作為中央監察機構,負責代表皇帝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員從上到下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堪稱皇帝的“耳目之部”。禦史臺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審判工作,參與疑難案件的審理,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朝廷分為朝廷、廟堂、朝廷,管轄下屬禦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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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子監是國子監的基本組成部分,設有幾名欽差顧問,負責糾正中央官員,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審理皇帝委托的重大案件。

在殿院內,殿內有幾名謀士,負責檢查宮內觸犯朝臣的官員的不敬行為,巡視首都及其他朝臣和郊祀,主要職責是維護皇帝的神聖尊嚴。

察院,設監察禦史若幹人,負責糾察各縣縣地方官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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