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制定過渡性醫療廢物處置計劃的,通報批評,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過渡性醫療廢物處置計劃;並可以依法對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九十條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和汙染環境。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送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泄露和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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