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據法律規範的強度或剛性,法律規則壹般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比如,有人認為“根據權利義務的剛性,法律規則可以分為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也有人認為“根據法律規範所指示的行為要求的不同程度,可以分為強制性規範(或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這種法律規則的劃分忽視了倡導法律規範的現實存在和重要性。事實上,倡導性規範存在於憲法、民法和經濟法中,尤其是經濟法中,並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那麽,什麽是促進性規範呢?眾所周知,強制性規範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命令或禁止人們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規範;任意規範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允許人們自由選擇成為或不成為某種行為的規範。簡而言之,倡導規範是指鼓勵和倡導人們在壹定條件下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規範。即:鼓勵性規範和引導性規範。
例如,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鼓勵自學”“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24條鼓勵“五愛”等精神文明建設,第26條鼓勵植樹造林,第47條鼓勵科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