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基金經理)和有限合夥人(LP、Limited)
合夥人、基金投資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壹、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1.有限合夥人(LP)是真正的投資人,但不負責具體操作。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和決定合夥企業事務,負責領導團隊運作,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3.普通合夥人不得與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企業部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
4.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壹般有經營業績獎勵;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獲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二、普通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征:
1,根據協議自願成立;
2、* *以出資、* *享受利潤;
3、合夥,即所有合夥人* * *同經營,並具有同等地位,是合夥企業的所有者;
4.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征:
1,自願組建,但是除了協議之外,還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且章程必須登記;
2.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 *均出資並分享利潤;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4.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