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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詳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交

第239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壹。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法院試圖解決民事案件以及由此類活動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其中法院與各類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有著重大的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著解決民事糾紛這壹基本任務,由幾個各有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每個階段又是相互聯系、先後進行的。

關於民事訴訟的含義,國外有不同的學說。大陸法系國家壹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應私法當事人的請求保護其權益的程序。英美國家很少關註這個問題,也很少有明確的解釋。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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