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也就是說,法律允許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關系或某項財產收入進行約定,即婚前或婚後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或收入約定歸壹方所有。
如果之前有約定(財產歸對方),按照規定需要由男方自己承擔;如果沒有約定(沒有約定財產歸對方所有),則需要雙方共同承擔。
可以理解為店鋪的所有權屬於妳們雙方,所以需要雙方承擔損失。如果是男方自己的,就需要男方自己承擔損失。
這是婚姻法保護的範圍。如果只是在戀愛期間出現這樣的問題,由妳根據個人意願決定是否願意幫助他,法律上並不要求妳為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