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內地居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以下簡稱臺灣省居民)以及華僑,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進行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