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指兩個人為了某種目的暫時生活在壹起,現在壹般用在異性之間。同居和婚姻不壹樣。婚姻是法律認可的,關系是不能隨便解除的。解除婚姻必須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同居是壹種不被法律認可的行為,可以出於當時人的意誌隨時終止關系,對雙方都有很大的自由。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兩種。這樣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壹方提起訴訟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可以再次區分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前者可分為配偶與配偶間的同居、配偶與配偶間的同居兩種;後者又可分為兩種:配偶與配偶間的同居,配偶與配偶間的同居。前者,與配偶同居可以歸為與配偶同居。所以以上兩種分類可以分為兩種:配偶與配偶之間的同居、配偶與配偶之間的同居、配偶與配偶之間的同居、配偶與配偶之間的同居。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非法同居可以分為兩類: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和配偶與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壹))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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