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非婚同居”財產的處置沒有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中找到:“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以普通* * *”處理。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關系”中的財產關系,法院判決通常會參考壹般民法中* * *與* * *有財產關系。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投資比例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2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如果配偶與他人同居,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