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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同居法?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同居行為。法律上沒有所謂的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民間的壹種誤解。原因是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會被誤解為違法。非法同居並不是真的非法,而是人們不保護法律的壹種誤解。針對非法同居如何處理的問題,具體得分是: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無配偶的人之間非法同居,現在在道德上有壹定程度的認可。對於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以及配偶雙方之間的非法同居,由於雙方都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屬於法定婚姻狀況,所以不屬於重婚罪。只有原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考慮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侵害程度,分割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此外,受害方提出的離婚過錯賠償也將得到大法院的支持。

目前,我國對“非婚同居”財產的處置沒有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中找到:“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以普通* * *”處理。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關系”中的財產關系,法院判決通常會參考壹般民法中* * *與* * *有財產關系。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投資比例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2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如果配偶與他人同居,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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