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當依照相關法律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後強行與被拐賣的婦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處罰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造成傷害、侮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關於非法拘禁罪、傷害、侮辱罪的規定,認定行為性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數罪並罰。此外,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下列犯罪的,壹般應當數罪並罰:明知被拐賣的婦女有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構成重婚罪;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奸淫幼女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