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預付款的情況下,作為購房者,在未能按承諾購房時,可以要求返還團購費。但如果認定為服務費,作為中介的團購公司提供相應的服務。即使買方最終未能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服務已經完成,團購費壹般也不會返還。
法律客觀性:
關於進壹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第二
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壹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法經營行為,包括:
(壹)發布虛假房屋信息和廣告;
(二)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惡意炒作、哄擡房價的;
(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
(四)不符合條件的商品房銷售、認購、預訂、搖號、發卡等向買方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訂房費等費用,借機擡高價格;
(五)囤積財產或者變相囤積房屋的;
(六)銷售商品房不明碼標價,高於標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
(七)通過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迫使購買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
(八)將已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的商品房轉賣給他人的;
(九)其他不正當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