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定義是: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章第壹百壹十二條: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物品。
危險品,即因其化學、物理或有毒特性,在生產和運輸過程中很可能引起火災、爆炸或中毒,並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貨物。壹般來說,危險品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
擴展數據:
危險貨物的分類
1,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物、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遇濕自燃和易燃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品和腐蝕性物質。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主要包括:氫氣、甲烷、乙烷、壓縮硫化氫、液化石油氣、城市生活和生產用天然氣、人工煤氣、重油煤氣等氣體燃料。
腐蝕性產物主要包括:酸性腐蝕性產物和堿性腐蝕性產物,如氨水和二乙醇胺。其他腐蝕性產品,如酸性氟化鉀和福爾馬林溶液。
2.放射性物質。主要包括:金屬鈾、硝酸釷等。
3、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比如槍和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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