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概念,如果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這裏的土地是壹個很大的概念。我前面提到的土地、森林和礦藏都埋在地下。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著物包括,例如,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工廠、體育場、公園等。這個土地附屬物,講的是離不開土地,建在土地上的東西。因此,房屋、建築、墳墓等。都屬於陸地附著物。動產的概念是關於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還有房地產以外的東西。
簡單來說,物權法就是關於物權的法律。物權法作為壹部法律,有很多規定。現在通過的物權法壹共五條,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條,這麽多內容其實主要是回答三個問題,或者說它的基本內容是三個。
第壹,是解決這個東西給誰,誰是它的主人。第二,要解決權利人對物有什麽權利,他人有什麽義務。第三,它需要解決是財產權的保護,以及如果財產權受到侵犯,它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就是回答這三個問題,物權法的總則,因為整個物權法分為五個部分,它的第壹部分是總則。《物權法》的總原則就是籠統地回答這三個問題。《物權法》的分則,尤其是第二部分所有權、第三部分意向性物權和第四部分擔保物權,分別從所有權、意向性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角度回答了這三個問題。明確什麽是物,什麽是物權,什麽是物權法,以及物權法的基本內容,這樣我們就更容易理解物權法的作用和意義。因為物權法的作用和意義其實從物權法的主要內容就可以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