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西周的契約制度是怎樣的?

西周的契約制度是怎樣的?

西周時期民法發達,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

買賣合同:西周的買賣合同叫質押,寫在竹簡上,分為兩部分,買賣雙方各持壹半,即“同而不同”。據《李周·田·關曉載》:“聽,賣,買優質代理。”《地官質民》記載“質是大市之鑰,藥是小市之鑰”,意思是質是長契,形式上寫在長竹簡裏,如買賣奴隸、牛馬;小買賣代理,即短契,由短竹簡制成,壹般用於較小的交易,如買賣武器或稀有之物。當時的品質代理人都是政府出的,也就是市場管理者“品質人”出的,說明當時政府對市場貿易進行了幹預。

借款合同:《李周田關曉在》:“聽責而付之。”傅不要了,是關於借款合同的。形式也是寫在竹簡上,然後壹分為二,借貸雙方各持壹半。竹簡上的字寫了壹半。付別通常是借貸關系成立的依據,壹旦發生糾紛,也是訴訟的證據。《李周·田·關曉在》:“凡是用錢在牢裏打官司的,不過是送別,約好了。”

  • 上一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應征求哪些建議?
  • 下一篇:春節期間離退休人員慰問金的發放依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