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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習慣法?

嚴格來說,“習慣法”這壹概念在中國屬於“舶來品”,最早由西方學術界提出,含義各異[2]。在中國,“習慣法”的概念最早是在20世紀50年代進行的全國調查中提出並使用的[3]。現在,人們對“習慣法”的定義眾說紛紜[4]。本文討論的“習慣法”基本采用梁誌平先生的觀點,即“習慣法就是這樣壹套地方性規範,是村民在長期的生活和工作中逐漸形成的;用來分配村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調整和解決他們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在壹套關系網絡中實施。”[5]在這裏,習慣法是從法律社會學或法律人類學的法律多元主義立場上提出和解釋的。需要說明的是,這壹概念的提出和使用並不是為了與國家法律相抗衡,不存在對國家法律權威的威脅。只是為了展示或者更好地展示法律多元的事實或者社會控制多元的狀況。這是我們討論習慣法的背景。如果不是在多元的背景下討論,真的很難有對話。因為,如果我們采用傳統法理學教材[6]中對法律的定義,那麽我們就可以判斷習慣法是否是法律,也可以肯定地說習慣法不是法律。因為我們正在討論的習慣法既不是由國家制定或積極承認的,也不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所以更不用說的結論是,它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當我們采用這樣的標準來否定“習慣法”這壹概念的適用時,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容易忽略“習慣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現實意義,即除了國家法之外,還有壹些具有法律性質、發揮法律作用的規範。這既不利於正確認識和分析國家法在社會中的地位、影響和能力,也不利於研究國家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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