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17號《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關但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的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應當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應當繼續進行”。
如果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具有相同的法律關系,比如說叫貸款,其實就是詐騙,我理解是適用先刑民;
如果不是同壹法律關系,比如房產中介有正式合同,代表房東出租房屋,房產中介收取租金後逃逸,那麽承租人和房東不屬於法律關系,不適用先罰民。這裏有兩種法律關系——a、房東與房產中介的委托關系(房東有權追究房產中介的民事或刑事責任);b、承租人(房客)與房東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承租人與房東發生訴訟,民事糾紛法院應及時受理,依法審理。
然後,具體到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非法集資的犯罪事實涉及刑事犯罪,應當移送偵查機關;但如果存在另壹種法律關系(如擔保人),且擔保人沒有非法集資的意圖,我理解擔保案件的民事審判可以繼續進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審結。
所以經濟擔保壹定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