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關系而言,凡是涉及權利義務的行政關系都應受到法律的調整,這是行政法的壹個基本要求。當然,行政關系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轉化為行政法律關系。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由行政指導、行政咨詢、行政協商形成的行政關系,當然起源於行政活動過程,但由於它沒有權利義務,不適合上升為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權利(權力)和義務(職責)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對後果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對應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是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範圍很廣,但可以概括為:①物。指壹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2)智力成果。指某種形式的智力成果,如作品、專利、發明等。3行為。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為了某種目的而進行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征地、交通事故、打架鬥毆等。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當然,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也包括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的原因和事實,但最核心的部分是權利(權限)和義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