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壹般許可、特許、認可、批準、登記五類。
3.行政許可範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職業或者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的;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能進行合格鑒定的;
(5)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範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主決策;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
(3)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
(四)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