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無法用刑事證據證明的;
2.涉嫌犯罪必須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處理;
3.被告人不承擔涉嫌犯罪的舉證責任。
毫無疑問,適用的情況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是盲人;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實施犯罪,未造成危害的;
4.準備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6、在* * *配合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與犯罪。
綜上所述,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於被告人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由於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行為;司法疑罪從無原則不僅僅是解決刑事疑罪的技術手段和原則,它的確立在更廣泛的範圍內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體現了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與平衡。除了註重對社會的保護,對公民人權的保護和尊重也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誌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