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有法可依”,是指制定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同意和利益,確認和保護有利於社會主義事業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法律、法令、法規、決議、命令和地方性法規,等等。
只有這樣,社會主義社會中重要的、基本的社會關系才能法制化、制度化;只有這樣,才能在事關國家和社會共同利益的重大問題上,形成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誌,並上升為國家意誌,從而獲得全體公民作為壹個整體都會遵守的法律效力,從而使人們在這些領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
擴展數據:
1978 12、鄧小平在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前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為了保護人民內心的主人翁,我們必須以寬容的態度加強法制。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這樣這個制度和法律才不會因為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會因為領導人觀點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同時,鄧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壹屆三中全會確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十六字方針,開啟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