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通常把1870年英國政府頒布的2號(樞密院令)作為近代英國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根本標誌。
壹般來說,現代英國文官制度的建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是政務官和事務官的劃分;第二階段是實現辦事員與考試錄用相結合。1805年,英國財政部開始設立書記員。1830,其他部委也陸續設立了這個職位。此後,英國政府的文職官員被正式分為兩類:
壹種是有任期限制的行政官員。壹個是永久職員。1832,第壹次議會改革為文官制度的啟動奠定了基礎。
1854年,英國提出了建立英國永久文官制度的報告(又稱諾斯考特-屈維廉報告)。
該報告奠定了英國永久文官制度的基礎,確立了四項重要原則。
即:(1)建立公開競爭考試制度,擇優錄用公務員;
(2)根據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政府公務員分為高級公務員和初級公務員兩類。前者從事執行政策的智力工作,後者從事處理日常事務的日常工作;
(3)建立統壹的公務員制度,對各部公務員實行統壹管理,允許各部公務員相互轉崗;(4)建立在職公務員工作考核機制。根據他們的工作表現和勤奮程度得到提升。1855年,帕麥斯頓內閣頒布了關於王國政府公務員雇用的樞密院令,並決定設立壹個不受黨派幹涉的獨立公務員考試。
1870年頒布了關於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第二號樞密院令,增加了凡未通過考試並持有公務員委員會合格證書者,不得從事任何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