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三。組織實施三孩生育政策。
(八)依法落實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做好政策銜接,依法組織實施。
(九)取消社會撫養費等限制性措施。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家庭、學校、職業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完全無關。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在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加強宣傳倡導,推動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
(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務體系。以“壹老壹少”為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增強養老助老功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生育咨詢和指導工作。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籍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壹件事”聯合辦理。
(十壹)加強人口監測和形勢分析。完善國民生活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出生情況和人口變動趨勢。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平臺,整合共享、動態更新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險、社會保障等人口服務基礎信息。建立長期均衡的人口發展指標體系,完善人口預測預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