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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二審只是要求不開庭?

二審不開庭的理由如下:

1.不服、管轄異議、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

3、原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

二審程序的特點:

1.審理方式多種多樣:二審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書面審理或者開庭審理;

2.註重法律適用:二審主要審查壹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而不是全面審查事實;

3.審判監督功能:二審法院監督壹審法院的判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4.判決形式多樣:二審法院可以決定維持原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5.審判效率高:由於二審側重於法律適用,審判時間通常比壹審短;

6.終局效力:二審判決通常具有終局效力,除非有特殊情況,當事人不能再次上訴。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只做詢問不開庭,主要針對以下情況:上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裁定駁回起訴、上訴請求明顯站不住腳、原判決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程序嚴重違法需要再審的案件,均可不開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6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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