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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包括:

1,立案法院立案;

2.立案庭通知各庭經常在室內收集卷宗材料;

3、內勤將文件材料移交給承包商;

4.登記當事人的聯系方式;

5.安排調查日期並通知當事人;

6.法庭調查或法庭調查;

7.合議庭;

8.制作裁判文書;

9.送達裁判文書;

10,網上舉報;

11,補充檔案材料;

12,整理文件,歸檔材料。

處理民事糾紛的程序如下:

1.協商解決,即協商解決民事糾紛,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通過溝通協商,友好表達各自的解決方案,相互諒解,簽訂和解協議,解決民事糾紛;

2、調解、調停解決民事糾紛,說明需要在第三方公證機構的領導下進行調解;

3.仲裁解決。仲裁解決民事糾紛,需要當事人根據已經發生的民事案件,向當地有關仲裁機構申請審理,再由仲裁機構審查案件性質,作出判決;

4.訴訟和解。民事糾紛的訴訟解決過程類似於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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