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基本精神是用法律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規範化管理,確保教師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教師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教師的基本權利。* * *有六個方面: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