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國際標準和各國反洗錢法規定的防止洗錢活動的核心制度。
可疑交易報告系統中的問題;
有些“客觀標準”沒有根據金融業務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表現出壹定的滯後性。這個問題在證券期貨行業很明顯。由於壹些“客觀標準”沒有與證券期貨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市場規律相匹配,沒有及時進行總結和調整,導致適用困難。
擴展數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通過其總部或總部指定的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手段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可疑交易報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