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騷擾行為的判決和處罰仍然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據此,如果有人打電話騷擾妳,幹擾妳的正常生活,其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妳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將立案偵查,並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