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勞動法不適用於事業單位,妳和單位簽的不是勞動合同,是聘用合同。以我們公司為例,再簽壹份崗位協議,約束員工。雖然聘用合同裏有解除合同的條款,但主要還是看單位有沒有放人,妳的檔案關系在單位,很被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人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調整人事關系的法規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我國目前采取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的勞動關系由公務員法等法律調整。《勞動合同法》也不適用於比照適用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基本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品行良好;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要求;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地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資格條件確定。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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