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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調整的是客體、性質、地位和價值取向

民法的對象、性質、地位和價值取向如下:

1,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具有財產和人身雙重屬性的知識產權關系。

2.民法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市民社會法、私法和權利法中,其特點是具有區別於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

3.維持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到死亡”在我國民事立法中的現狀,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著眼於人出生前和死亡後的民事法律地位,也就是說,從未出生者——民法自然人(維持原有概念不變)到死者這壹鏈條,對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進行更全面的論述。這是壹個很大的研究領域,學者們發表了壹些相關的研究成果,詳細介紹了相關背景,深入探討了相關問題。

4.民法的價值取向是民法學和民事法律制度所有內容的軸心。根據民法特定的價值取向選擇、規範、安排或調整相互沖突的利益關系的過程,就是價值判斷的過程。民法是民法的核心,價值判斷是民法的核心。民法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是通過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設定必要的協調規則來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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