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並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應提前支付;依法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應當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內壹次性支付。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單、求職申請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並向用人單位在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