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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失火罪的法律規定如下:根據《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最高法院對失火罪的嚴重程度沒有制定統壹的標準。但《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的標準》規定,因火災引起森林火災,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據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燒毀15戶以上和直接財產損失共計25萬元以上;

4、防火林面積2公頃以上。

三、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火災和火災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幹規定》,其中規定,因過失引起火災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死亡;

2.重傷10人或死亡或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合計50萬元以上;

5、防火林面積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

6、人員傷亡、燒戶、直接財產損失雖小於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和生活受到較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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