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實施以來,無配偶的男女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3.離婚後,雙方壹直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壹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或者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的,或者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的,前壹婚姻關系的壹方請求被追究重婚罪的,應當解除後壹婚姻關系,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原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處理離婚的,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的離婚案件,應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解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裁定書;調解不能和解的,經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登記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時,如果違法情節嚴重,應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