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社會中,意味著政府具有保平安、保民生、保德性的存在價值;社會好不好和教會無關,兩者是互補的;
為此,阿奎那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為政治社會提供了賴以生存的基本道德標準。民法由國家的統治者頒布,在教會中使用。
阿奎那和希臘思想家壹樣,認為人可以通過對人性的理性發現,發展出壹套道德規範;滿足和實現人類的潛在需求在道德上是好的,因為這讓我們更像人類。
阿奎那認為,民法應當受到自然法的規範,政府的職能是在不同環境下的具體政治行動中體現道德規則。他承認,用法律來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是有缺陷的,因為公民的法律是公民制定的,大多數公民道德上是不完善的,所以這種法律只能擺脫更嚴重的惡,從而擺脫大部分惡,而用法律來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是壹個漸進的過程。
阿奎那還認為,如果民法不符合道德法,它就沒有效力。
在理論上,阿奎那和密爾對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有著截然相反的看法,但在實踐中,他們之間的差別並不是很大。阿奎那將民法嚴格定義為防止使人類社會無法維持的行為,並不直接幹預人們的個人道德。
阿奎那認為民法來源於道德法,與教會無關。更有甚者,他把權力歸於人民代表的轉移。
阿奎那區分了三種政體,認為三種政體的混合最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