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務院新增的6個自貿區是在山東、江蘇、廣西、河北、雲南、龍江6個省份設立的自貿試驗區。目前全國共有18個自貿區:2013年9月,首個自貿區在上海自貿區掛牌;2015年4月,廣東、天津、福建第二批自貿區獲批;2017年3月,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青海、四川、陜西第三批自貿區獲批;2065438+2008年9月,海南自貿區獲批;2065438+2009年8月,江蘇、河北、龍江、廣西、華東、雲南獲批新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未來中國的自貿區範圍將繼續擴大,也將呈現出自由貿易港“兩條腿走路”的格局。
法律依據:《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三條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中國東部重要的海上開放門戶示範區、國際商品貿易自由化和投資便利化試驗區、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資源配置基地,提升以石油為核心的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事項上先行先試,探索改革創新。改革創新有失誤,但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勤勉盡責,不謀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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