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雙層經營體制和土地承包經營體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