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獨立性的表現是:
(壹)審計機構的地位審計機構的設立應由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其地位和權限應超過部門和單位的其他職能部門,以利於審計人員獨立開展工作。
(二)審計機構的職權各部門、各單位應賦予內部審計機構壹定的職權:
例如,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有權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資金和財產;有權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單位調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對違反財經法規和嚴重失職者,有權向領導人提出問責建議,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的重大問題。
(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在審計工作中,意味著內部審計員應當從國家的角度獨立工作。在審計規劃和調查取證過程中,審計人員應保持超然的立場,被審計單位的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或改變審計立場。審計工作結束後,審計人員應排除各種幹擾,對審計事項做出客觀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