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層次是憲法。憲法關於審計監督的規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審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二個層面是審計法和其他與審計相關的法律。審計法等與審計有關的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有關審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都不得同國家法律相抵觸。
第三個層次是審計的行政規則。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在全國範圍內具有約束力。
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審計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審計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不得同國務院行政法規相抵觸。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制定的審計規範性文件不得與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