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庭的職責如下:
(1)依法審理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裁定再審的案件,及時糾正錯誤判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
(二)負責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受理;
(三)負責國家賠償案件的確認;
(四)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審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案件;
(五)認真分析新形式下審判監督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工作;7、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哪些機關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申訴部門向檢察長報告,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