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壹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並經檢驗合格;(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基本知識和貨物裝卸保管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除外)。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相關手續。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