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審判的權利和辯論的權利是相互聯系但又不同的。司法權是指法院審理案件並作出裁決的權力,是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論權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陳述和辯論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權與辯論權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審判權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核心,包括對案件的審理、調查、證據認定、法律適用等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裁定。辯論權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包括陳述事實、出示證據、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等訴訟行為。
其次,司法權和辯論權的行使方式和目的不同。司法權的主體是法院,其目的是通過審理和裁判案件來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辯論權的行使主體是當事人,其目的是通過陳述和辯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審判權和辯論權在訴訟中相互制約、相互補充。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確保當事人能夠充分參與訴訟過程。同時,當事人在行使辯論權時,也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律規定,不得濫用辯論權幹擾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
綜上所述,審判權和辯論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兩者相互制約、相互補充,與* * *同構為壹個完整的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