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程序審理(案情復雜、爭議較大或案件標的物爭議較大、案件影響較廣)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給予對方當事人15日的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15日的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後,可以開庭,6個月內結案。如果案情特別復雜,可以向我院院長申請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