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性質可分為以下幾類:自然事故、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
1.自然事故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超出人的控制的事故。因此,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因果關系,主觀上無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2.技術事故是指由於技術設備條件差而造成的事故。技術事故是因為技術設備條件不可避免的,並不是所有的設備事故都是技術事故。因為設備是人操作的,所以也是人打理的。如果設備存在障礙,操作者或看護者本應發現而未能發現,已造成重大事故的,仍應按重大責任事故處罰。只有當事故是由設備引起的,並且是在人無法預見或避免的情況下發生的,才可以定為技術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
我國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給出了更明確的定義,劃分了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
目前,我國壹些企業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規範安全生產行為時,借鑒刑法相關解釋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事故性質進行分類,因此有自然事故、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更多采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和工傷認定。在刑法中,重大責任事故通過認定案件性質,即處罰與非處罰,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