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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憲法的憲法特征

1.最高基本法

從國內法來看,憲法優於其他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因此,韓國憲法起著最高法的作用,當憲法與壹般法律條款相沖突時,以憲法為準。韓國憲法不采用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日本憲法(第98條第1款)和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3款)的做法,明確規定憲法為最高法律。但與壹般法相比,它要求更嚴格的程序,通過違憲審查間接承認最高基本法的地位。違憲審查制度是體現憲法最高本質的代議制制度。

2.成文憲法

大多數國家憲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以“憲法法典”的形式存在,與英國等采用不成文或習慣憲法形式的國家明顯不同。韓國憲法法院在確認新行政首都法違憲的決定中指出,憲法基本事項在國內法中與成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措施法違反了以首爾為首都的習慣憲法,遷都需要經過成文憲法的修憲程序,從而間接承認了韓國習慣憲法的存在。

3.硬憲法

與壹般法律的修改和制定相比,韓國憲法的修改和制定程序更加詳細和嚴格。普通法律由國民議會的決議制定和修訂。相反,修改憲法只能由國民議會半數以上議員或總統提出(《憲法》第128條),國民議會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同意。

(二)憲法修正案經國民議會通過後,應在30日內提交國民議會表決,由國民議會半數選舉人投票,並經半數以上投票參加人同意。

經過國民議會半數選舉人投票,並經半數以上投票參與人同意(《憲法》第130條),這是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基本秩序並使之穩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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