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員工罰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處罰員工。只有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違法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二、故意克扣工資,協商不成如何解決?
1.提起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下料追究用人單位民事責任: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追究用人單位行政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之和壹至五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