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規範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3.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水利部的授權,負責轄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管理。
4.生產建設單位對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負有責任。加強全過程水土保持管理,優化施工工藝和時序,提高水土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破壞,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出現的水土流失。
5、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區,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6、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技術審查、監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7.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8、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報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規定。
9、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並取得批準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10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